跳到主要內容區

【HWAI-110-IR06】華醫校長遴選機制之研究

    大學校長的遴選聘任是否屬於憲法大學自治的範圍?大學法本乎憲法第十一條所揭示之講學自由,於第一條第二項明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所以大學校長的遴選聘任和大學自治是否有所連結掛勾值得探討。依大學法第8條規定: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而第10條則規定: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呈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依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長遴選辦法,校長遴委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董事會就委員中遴聘一人為召集人: 一、 董事會代表一人:由董事會推派之。 二、 教師代表五人:由董事會就教師中遴選之。 三、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董事會就行政人員中遴選之。 四、 校友代表一人:由董事會自畢業校友中遴選之。 五、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由董事會自聲望卓著之社會人士中遴聘之。經本研究得出以上所有教職員遴選代表的產生,皆無校內教職員依民主方式做初歩產生後再經董事會遴選的程序,缺乏大學自治和校園民主機制的參與。此外,由研究可知,中華醫事科技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的成員組成完全受控於董事會事前的角力分贜決定,整個遴選過程只不過是過個程序場。即使在對外公開徵選候選人過程,只不過是假民主,外人只是陪榜性質。事前的人選早已在董事會的座談會中私下投票選舉中決定了。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的不民主,讓全校的教職員工完全無法置喙,那些所請的教職員和教師代表以及校友代表都是事先找好的,完全沒有代表性。由此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建議如下: 董事會應放權讓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能具備由下而上,由裡而外的多元參與組合。教職員遴選委員代表的產生程序和過程應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最好是各系、院由下而上並經校務會議產生。